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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 X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无理取闹” 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3-08-31    作者:110网律师
彭X X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无理取闹” 的认定一、基本情况案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被告人:彭XX,男,36岁,汉族,村民。 被告人:杜XX,男,40岁,汉族,村民。 被告人:刘XX,男,42岁,汉族,村民。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年9月,村民彭x X、刘x x以及部分 村民以甲鱼养殖场安装的管道影响村民洗澡为由, 先后两次将该养殖场的管道接水处的龙头取掉,不 准其接水。致使养殖场无法对甲鱼池供水进行水温 调节,造成损失2040元。1999年9月23日,甲鱼养殖场代表与村民组代表彭X X、刘X X、杜X X等人达成协 议,由甲鱼养殖场赞助1500元给村民组修建临时澡池,随后款到 兑现。年11月,村民组彭x X、刘x X、杜x x等人以群众代 表名义向矿泉水厂(合资水厂)提出水厂占用该村民组水沟影响灌 溉,要求解决。在该矿泉水厂持不同意见的情况下,三人煽动群众 挖断水厂公路,切断水厂电源,致使水厂停电5天,造成损失 1350元。水厂无奈,向政府部门求援。1999年12月6日,有关部 门及水厂负责人,村民组代表彭XX、刘XX、杜xx等三方座谈 签订协议,由水厂方一次性补偿村民组4000元,并解决4名搬运 工指标,随后挖断的公路和切断的电源才得以恢复。2002年2月11日,袁峰、杨承忠带冯承志到水厂拉运聚酯料 时,遭到刘x X、杜X X、彭x x等为首的村民阻拦。然后强行将 拉材料的汽车扣留到2月12日晚11时,并强索“看车费” 1500 元。该款由袁交给彭xx,彭即将该款分给在场看守汽车的水厂职 工及部分村民,该车被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0元。年7月10日,x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 被告人彭XX、刘XX、杜xx提起公诉。(二)被告人辩解及辨护人辩护意见■三名被告人均辩解其行为是为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不构成聚 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x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1.村民先后两次撬坏甲鱼养殖场安 装的水管和挖断矿泉水厂的公路,切断该厂电源的事实均是在群众 利益受到损害以及由于历史的遗留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已以座 谈方式达成协议妥善解决。2.矿泉水公司职工及部分村民阻车的 情况发生应属于该公司的领导问題。3.公诉机关并未举出三被告 人为首策划、组织、指挥的充分证据。一审法院于2000年8月7 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彭x X、刘x X、杜x x无罪。x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彭XX、刘XX、杜XX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甲鱼养殖场从合资水厂排水沟接 水与村民组无任何关系。排水沟位于合资水厂内,属合资水厂所 有。而村民在排水沟内洗澡是因该村原来的澡堂被村委会以35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养殖场,因此村民洗澡的问题应由村委会解决,而 与养殖场无关。且管道的安装对用水并无影响。后因三被告人组织 村民两次撬坏水管,影响正常生产,养殖场被迫拿出1500元,并 签订了 “自愿”达成的协议。2.镇水厂占用水沟影响两户村民的 农田灌溉事前是作过一次性补偿的,且事实上农田紧挨一条河沟, 也不存在影响灌溉问题。三被告人为首的村民挖断公路、中断供 电,镇水厂被迫拿出4000元作补偿,并解决4名搬运工指标后, 公路、电源才得以恢复。第三次索要“看车费” 1500元则是闹事 者得寸进尺的表现。3.在发生上述三次事件前就产生了包括彭x X、刘x X、杜x x三被告人在内的所谓的“群众代表”。被告人 杜x x牵头组织三次会议,会议内容为如何齐心协力对付前来处理 养殖场、水厂事件的领导,并规定每户都必须有人参加,否则按天 扣钱。会上,彭x X、刘x X、杜x x三人均发言强调会议内容。 被告人彭xx参与三次事件,并带头撬管道、断电及搬电杆,胁迫 对方签订协议,并分得“看车费”。被告人刘x x也实施了撬管道、 断电的行为以胁迫对方签订协议,并分得“看车费”。被告人 杜xx虽未直接实施破坏行为,但在三次事件中均起组织带头作 用。三被告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遂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抗诉。四、判案理由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XX、杜XX、刘X X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名,组织召开会议,胁迫本村群众参加,以切 断水源、挖断道路、拦截车辆等手段迫使被害单位同意“赔偿经济 损失”,造成受害单位生产秩序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 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五、定案结论年11月17日,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彭X X、刘X X、杜X 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均免予刑事处 罚。六、法理解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糾集多人无理取闹,围攻胁迫有关 单位或个人接受某种条件,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 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被告人 彭XX、刘XX、杜X X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理由如下:第一,甲鱼养殖场、水厂由于彭XX、刘XX、杜XX等村民 采取一系列断水、断电、挖断公路及私扣车辆等破坏性行为,致使 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已受侵害。第二,客观上彭XX、刘XX、杜XX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 序的行为。其一,在本案中,养技场与村民组之间本无任何权利义 务关系。而水厂占用水沟,在事前已作过一次性补偿。村民组要求 解决洗澡用水及再提占用水沟问題已属不合理。为迫使上述企业满 足其提出的条件,彭X X、刘X X、杜X X组织村民采取断水、断 电、挖断公路等破坏性手段使企业无法正常进行生产,其行为显属 无理取闹。从表面上看,三名被告人召开村民会议,作为群众代表 与养殖场、水厂谈判,采取断路、断水方式迫使养殖场、水厂“赔 偿群众经济损失”,而实际上,本村与养殖场、水r并没有真正的 损害赔偿事实发生,三名被告人所要求的实际是非法利益。部分群 众慑于三名被告人以扣工钱相威胁的淫成参与断路、断水活动,并 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三名被告人所维护的是非法利益, 提出的要挟理由客观上又是不存在的,故此,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只 能认定为无理取闹,属于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上述企业签订 的协议均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被迫达成的,应属无效合同。其 二,所谓“聚众”是指首要分子故意纠集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多人 进行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被告人杜XX,以所谓的“群众代表” 身份,三次牵头组织召开村民会议,煽动村民以暴力手段扰乱正常 的生产秩序,威胁养殖场、水厂接受种种不合理条件,并在胁迫企 业签订协议中起组织作用。杜虽未在现场直接实施破坏行为,但其 在幕后起组织、策划作用,应为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彭X X、刘X X积极参加扰乱企业生产秩序的行为,不仅在村民会议上 发表讲话,煽动村民进行闹事,而且积极参与对养殖场、水厂进行 断水、断电、断路等暴力性破坏活动。并均有分得“看车费”的事 实,两人均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积极参加者。第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并已造成严重损 失。上述被告人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与针对养殖场、镇水厂 的一系列暴力活动,迫使上述企业数次停产,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 活动,从而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聚众扰乱行为在当地造 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外资撤离,严重影响了当地的投资环 境,阻碍了当地经济发展。综上,我们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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