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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装修漏水,楼下遭殃----------索赔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08-30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介绍: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是上下楼的邻居。李某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新路xxxxxxx室房屋权利人,王某某系同号xxx室房屋权利人,李某、王某某系上下邻居关系。李某、王某某之房屋均为两室户房型,建成于1993年,总层数为6层。王某某于2003年对其房屋进行装修,拆除卫生间与厨房的隔墙,将部分卫生间改为厨房,在原有卫生间中间安装了移门,将卫生间原有地漏向南移动约60厘米。20084月,因发生渗漏事故,李某、王某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成涉讼。后经法院调解。2012816日下午,李某家人因天花板等处发生渗漏现象,向当地居委会及物业公司反映。经查因王某某家中地漏下水堵塞致污水返溢积聚在地坪并通过楼板渗漏至李某家中,致其装修受损、物品受潮。在本案审理期间即2012127日,李某家中再次发生渗漏事故,造成李某房屋装修进一步受损、床上用品受潮。 原审审理中,李某起诉要求:
1、判令王某某恢复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新路1977xxx室房屋结构、卫生间地漏管道及厨房落水管道之原状;
2、判令王某某赔偿李某装修及物品损失11,000元;3、判令王某某向李某赔礼道歉;
4、判令王某某赔偿李某律师费5,000元;
5、判令王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 
司法鉴定:
审理中,李某就渗水造成的装修损失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结论为:涉案房屋渗水造成的装修损失费用为5,973元(已含材料及人工价格)。鉴定费2,000元由李某预付。王某某于20121220向原审递交申请,对渗漏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后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庭审中,李某认为因王某某在装修中改动了房屋结构及管道导致多次渗漏事故,给李某造成很大损失,应当由其承担赔偿之责。现对评估报告的结论有异议,认为人工费过低,还应当增加
10个工作日的人工费计1,500元;材料费亦过低,应当增加2,000元;另外在修复期间房屋无法居住使用,还产生在外租房损失,按照每天250元计算15天为3,750元;物品损失酌情主张1,000元,其余均坚持原诉讼请求。王某某则认为渗漏事故是事实,但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尽污水总管保养义务致污水返溢,并非王某某之责,因此对李某申请评估以及评估结论均不予认可。王某某作为权利人对其所有房屋进行合理使用,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李某亦无证据证明其损失与王某某的行为有直接关系,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恢复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新路1977xxx室房屋内卫生间及厨房的原有结构及下水管道,恢复原状;
二、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李某因渗漏造成的装修损失人民币5,973元;
三、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李某因渗漏造成的物品损失人民币800元;
四、驳回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0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律师解读:
本律师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便利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现李某因渗漏事故造成了装修及物品的损失已由相关证据证明,应予确认;具体损失的数额可认定如下:其修复装修所需费用已由司法鉴定报告加以证明,李某认为数额均过低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以其证据不足难以采信;其床上用品的损失法院酌定为800元。至于李某主张的装修期间在外租房的费用属间接损失且并未实际发生,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李某主张的律师费损失亦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同样难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王某某系上下邻居关系,根据生活常识可以判断水自上往下流淌,故李某向法院起诉王某某并无不当。王某某自认在装修过程中改动了房屋结构及卫生间下水管道,则其负有证明渗水事故并非由于其改动管道所致的义务,现其明确表示不就渗漏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产生的后果。如今后王某某能够就渗漏原因提供证据,则可向侵权人追偿。综上李某要求王某某恢复房屋原有结构、卫生间地漏管道之原状,以及赔偿李某因渗漏事故造成损失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考虑本案因相邻关系造成纠纷,并未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故李某要求王某某赔礼道歉之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后被告提出了上诉。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王某称涉案渗水事故发生的原因系由于小区污水总管堵塞所造成,则上诉人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然原审中,上诉人未能就渗漏事故系由于污水总管堵塞所致提供充分的证据,并明确表示不就本案渗漏事故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故原审根据被上诉人房屋天花板等处发生渗漏之事实,并结合上诉人改变房屋及卫生间下水管原有结构等情况,确认由上诉人承担本案中被上诉人因渗漏事故所造成之损失的赔偿责任并判令上诉人恢复房屋及下水管道原有结构,并无不当。上诉人在二审中申请对渗漏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因超过时效,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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