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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抵债让债主自行伐木 一男子获刑3年6个月
发布日期:2013-08-29    作者:110网律师
一男子为了还款,让债主自行砍伐其合法购卖的林木,却因其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被判处徒刑。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白X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3月,白XX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向白X兵购买了富川瑶族自治县柳家乡平寨村大屋脚(地名)、松树冲(地名)两处松树。同年12月,因欠陈XX的钱,被告人白XX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让陈XX雇请民工邓X兴、邓X念等人将上述两处松树砍伐。经鉴定,采伐面积为1.05公顷,树种为马尾松,蓄积量112立方米。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白XX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XX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达11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白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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