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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五贪污、介绍贿赂案__贪污罪的具体认定
发布日期:2013-08-28    作者:110网律师
吴庆五贪污、介绍贿赂案__贪污罪的具体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贪污、介绍贿赂  被告人:吴庆五,男,49岁,汉族,江苏省 南京市人,香港力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石家庄龙 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原河北省委办公厅副 主任。2000年9月29曰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年5、6月份,被告人吴庆五与时任河北 省政府秘书的李真和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河北办事处 (以下简称东租冀办)的负责人张铁梦合谋,将李 真帮助张铁梦从河北省财政厅为东租冀办购买的 500万美元外汇额度可获利的2000万元人民币据为 己有,并商定,将东租冀办于1992年10月借给海 南世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的 1000万元人民币转给吴庆五,加上吴庆五于1993 年1月28日从东租冀办借用的1000万元人民币共计2000万元人民币不归还东租冀办,以顶替500万美元外汇额度 可获利的200万元人民币。由张铁梦负责平账,将借款合同销毁。 张铁梦提出由吴庆五付借款利息,以便平账。随后,张铁梦出具证 明,让世通公司经理高天国将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转给吴庆五。 1993年12月20日、23日,世通公司分别将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 和利息180万元人民币汇入吴庆五在北京环京商贸公司的个人账 户。吴庆五向东租冀办支付利息308万元人民币。1994年下半年, 东租冀办撤销,其债权、债务和下属企业划归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 (全民企业,张铁梦任法人代表)。张铁梦藏匿了东租冀办的账目, 隐瞒了吴庆五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致使该借款在河北省 企业投资公司没有记账。1998年,李国庭案发后,被告人吴庆五 用电话与张铁梦商量补办其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并在张 铁梦的妻子杨秀荣处要来东租冀办的空白合同纸,因怕被查出而未 补办合同。之后,吴庆五还与李真、高天国等订立攻守同盟。  ]993年,被告人吴庆五与张铁梦、李真共同商议占有国有爱 尔兰尼瓦利斯公司和秦皇岛中兴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份,每人各占 25%,并转到吴庆五在香港的力龙有限公司。由吴代表三人持有这 些股份。1994年1月,吴、张赴爱尔兰办理了转股手续。将张铁 梦代表国家持有的50%的股权415819.5爱尔兰镑转给吴庆五。随 后,张铁梦又授意其弟张铁桥等人伪造秦皇岛中兴电子有限公司第 三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将美国大唐工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该公司 45%的股权5716000.125元人民币转让给香港力龙有限公司。并于 同年12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股东变更登记及相关手 续。1995年4、5月间,张铁梦将尼瓦利斯有限公司的30万美元以 货款形式汇入香港力龙有限公司。其中10万美元,吴按李真要求 汇入李真之妻杨莉莉在新加坡的账户,余部吴庆五个人占有。  被告人吴庆五受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京大地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经理王建新之托,找李真帮忙要求 承揽石家庄市国税局办公楼工程。李真分别给石家庄市国税局局长 许建斌、主管工程的副局长王福成打电话,要求他们将进行中的议   标改为投标,让南京大地公司参加投标并授意让该公司中标。南京 大地公司中标并与石家庄市国税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李 真对吴庆五讲,向该公司要钱,由吴庆五办理。同年11月初,吴 庆五从王新建处取走人民币40万元,兑换成5万美元送给李真。 据此,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庆五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介 绍贿赂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庆五对指控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关于共同贪污2000万元人民 币,公诉方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吴庆五在此起犯罪中 的作用是次要的;吴庆五所偿还308万元的利息中有128万元不属 利息,应从2000万元占有数额中扣减。且吴庆五对该数额的实际 占用,起源于借贷未及时归还。(2)公诉方指控吴庆五伙同张铁 梦、李真共同贪污属于国有公司的股权,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不够 充分,作为犯罪对象的股权是否全部确属国有不清;吴庆五事实上 并未实际占有、控制两个公司股权。(3)吴庆五介绍贿赂主观恶性 不大,情节较轻。(4)吴庆五检举揭发立功;主动交待私分国有股 份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追赃。请求法庭对其 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一)认定犯罪事实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  1.1990年下半年,同为河北省政府秘书的吴庆五、李真(另案 处理)相识。后吴庆五又通过李真认识了东租冀办负责人张铁梦 (另案处理)。1992年8月,李真在担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期 间,得知河北省财政厅有500万美元的外汇额度,便通过张家口卷 烟厂从河北省财政厅申请到该外汇额度,让东租冀办以张家口卷烟 厂代理商的名义办理此事。为解决调汇资金,同年9月18曰,时 任东租冀办副主任的张铁梦以东租冀办的名义,给省政府写报告申 请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李真将报告呈送省政府领导批准后,打 电话催促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许国峰尽快办理。许国峰将 报告批给河北省证券公司,并将贷款方调整为张家口卷烟厂,贷款 金额限定为5000万元人民币。张家口卷烟厂以短期融资债券的形 式从河北省证券公司贷款5000万元人民币后,经李真协调,将贷 款直接汇入东租冀办的银行账户。同年10月5曰、12月21曰,东 租冀办分别以人民币1378.5万元和1616.15万元调汇共500万美 元,按照当时国家的外汇牌价与市场价格的价差,可获利2000万 元人民币。1992年10月26曰、1993年1月28曰,即将下海经商 的吴庆五通过张铁梦从东租冀办为世通公司和其个人各借款人民币 1000余万元。   1993年5、6月间,李真多次与张铁梦、吴庆五商议均分通过 调汇获利的2000万元人民币。同年7、8月份,三人在北京新大都 饭店密谋以合法方式将该款从东租冀办转出私分。同年10月,张 铁梦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刑事拘留,经过李真和吴庆五多处活动 被解除强制措施后,三人商定,世通公司从东租冀办借的人民币 1000万元不再归还东租冀办,转给吴庆五,吴庆五从东租冀办借 的人民币1000万元也不再归还,以顶替东租冀办500万美元外汇 额度获利的2000万元人民币,并由张铁梦负责销毁借款合同和作 平账目。随后,吴庆五在张铁梦提供的东租冀办空白便笺纸上书写 了让世通公司转款的指令函。世通公司按照吴庆五的要求于1993 年12月20曰、23日,将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和利息180万元人 民币汇入北京环京商贸公司账户。为了平账,吴庆五按照张铁梦的 要求以支付借款利息的名义将人民币308万元汇入东租冀办账户。年6月,东租冀办撤销,张铁梦藏匿账目,隐瞒了吴庆五和 世通公司向东租冀办借款2000万元的事实,并告诉了李真。吴庆 五将实际占有的1872万元人民币用于投资经商。事后,李真分得 美金1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2144万元)、人民币10万元和价 值人民币51.67]万元的位于北京市低压电器厂宿舍楼的房屋1套。 1998年下半年,李国庭案发,李真、吴庆五、张铁梦等人害怕事 情败露,商量对策,订立攻守同盟。   2.1992年11月,由东租冀办出资250万美元,以河北中兴渤 海实业开发总公司与美国大唐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德 国豪斯曼公司的名义注册登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兴电子有限公 司。1993年4月,德国豪斯曼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大唐公 司。变更后,河北中兴渤海实业开发总公司持股55% ,大唐公司 持股45%,张铁梦任董事长兼总经理。1993年底,被告人吴庆五 与李真、张铁梦共同商议中兴电子有限公司股份由三人均分,并将 股份转入吴庆五注册的香港力龙有限公司,由吴庆五代表三人持 有。1994年3月,张铁梦与吴庆五在秦皇岛市签署了将中兴电子 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无偿转让给香港力龙有限公司的协议。因河北省 经贸委未批准该协议,张铁梦又将协议内容改为将大唐公司持有的 45%股份无偿转让给香港力龙有限公司,并授意张铁桥伪造了中兴 电子有限公司第三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修改了股份转让协议和企 业章程、合同。1994年12月,张铁梦将大唐公司在中兴电子有限 公司持有的45%股份(价值人民币5716000.125万元)全部无偿转 让给香港力龙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关的股份转让手续和股东变更手 续,吴庆五任董事长,张铁桥任副董事长。   1992年1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了省政府生产办公室《关 于收购爱尔兰大西洋磁性材料公司并在当地办厂的请示》。决定以 河北省政府生产办公室的所属企业秦皇岛华美磁电有限公司收购并 接管爱尔兰大西洋磁性材料公司,张铁梦任接管团副团长。1993 年1月,东租冀办出资250万美元,以秦皇岛华美磁电有限公司的 名义,购买了爱尔兰大西洋磁性材料公司,更名为爱尔兰尼瓦利斯 有限公司,由张铁梦和秦皇岛华美磁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长海出 任股东各持有50%的股份。   1993年10月,被告人吴庆五与张铁梦、李真商议均分尼瓦利 斯有限公司的股份,并转入香港力龙有限公司,由吴庆五代表三人 持有。1994年初,吴庆五与张铁梦到爱尔兰都柏林的会计师事务 所签署了将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张铁梦持有的50%股份(价值爱尔 兰镑4158195元,折合人民币5238327.73万元)无偿转让给香港力 龙有限公司的法律文件。后由张铁梦在爱尔兰公司注册署进行了股 东变更登记,吴庆五任董事。1995年4、5月间,张铁梦将尼瓦利 斯有限公司的30万美元以货款的形式汇到香港力龙有限公司。吴 庆五自己留了 20万美元,按李真的要求汇入李真妻子杨莉莉在新 加坡的银行账户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4.102万元)。  3.1998年初,南京大地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经理王建新为了承揽 石家庄市国税局办公楼工程找到吴庆五,委托其找省国税局局长李 真进行活动。同年4、5月被告人吴庆五找到李真,对李讲大地公 司想承揽石家庄市国税局办公楼工程。让李真从中帮忙。李真分别 给石家庄市国税局局长许建斌、主管工程的副局长工福成打电话, 要求他们停止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公司的议标,改为招标。让大地公 司参加投标,并授意让该公司中标。石家庄市国税局中止了议标方 案,重新制定招标方案。大地公司参加投标并中标,双方签订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李真对吴庆五讲,向该公司要钱,由吴庆五办 理。同年11月初,吴庆五从王建新处取走人民币40万元,兑换成 5万美元送给了李真。  综上,被告人吴庆五伙同他人侵吞东租冀办公款人民币1872 万元、中兴电子有限公司45%股份(价值人民币5716000.125万 元)、尼瓦利斯有限公司50%股份(价值爱尔兰镑4158195镑,折 合人民币52383277.3万元)。(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证言  证人张铁梦证言证实:李真帮东租冀办搞到了 500万美元 外汇额度和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后,东租冀办分别借给吴庆五、 世通公司各1000万元人民币。1993年6、7月份,李真多次对他 讲,吴庆五已经下海经商,500万美元外汇额度的获利款,咱们三 人"三一三十分了。同年7、8月份,三人在新大都商议将此 款转出未果。10月份,他被解除强制措施并恢复职务后,李真又 讲吴庆五和高天国借的款不再归还东租冀办,用来顶替外汇额度获 利款。他提出为了平账,本金可以不还,利息要还。后吴庆五用他 提供的东租冀办的空白介绍信让高天国将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转 到吴庆五名下,吴庆五还给东租冀办300多万元的利息。1994年下 半年,他对李真讲,账都处理好了。 1995年之前,他拿走了东租 冀办的账目。1998年省纪委开始调查李国庭案,李真怕罪行败露, 他与吴庆五商量把2000万元说成借款没还。   证人李真所证与张铁梦证词基本一致。   李国庭证言证实:1992年,他向李真提出为张家口卷烟 厂搞些外汇。9月按照李真的要求将向省政府申请500万美元外汇 额度报告交给李真,事后没结果。后来李真讲,张铁梦可以帮张家 口卷烟厂贷款5000万元人民币,直接划到东租冀办的账户,他答 应了。   证人阎存增(原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证言证实:1992 年,省财政厅从财政部争取到了 500万美元的外汇额度,李真让其 将外汇额度支付给张家口卷烟厂。省政府批准后,李真又说让东租 冀办主任张铁梦代理张家口卷烟厂办理此事,他就让外经处将500 万美元的外汇额度办理到东租冀办。外经处王振东、刘学民等均证 实。   证人许国峰证言证实:1992年9月,他接到省政府领导批 示的东租冀办要求为张家口卷烟厂解决资金的报告后,经李真电话 催办,其将贷款单由东租冀办改为张家口卷烟厂,由省证券公司以 融资的形式给张家口卷烟厂融资5000万元。   证人高天国证言证实:1992年通过吴庆五从东租冀办借 款1000万元人民币,并帮吴庆五通过世通转款1000万元人民币。年底,按东租冀办指令函及吴庆五的要求借款和利息180万元 人民币打到了北京环京商贸公司的账户。   证人蔡风华(原东租冀办会计)证言证实:1992年10月 26曰和1993年1月28日,张铁梦让其两次汇给世通公司人民币 2000万元。   证人支宁军(原东租冀办会计)、陈拥军(原东租冀办财 务部副经理)证言证实:1994年他们二人将东租冀办的财务账簿 交给了张铁梦,后来,账不知什么原因没有了。   证人郑荫远(河北省政府副秘书长)、白战军(河北省政 府办公厅贸易处处长)、安素坦(河北省经贸委干部)证言证实: 经调査,东租冀办的账务账簿下落不明。   证人徐士实(北京环京商贸公司工作人员)证言证实:年6月底,吴庆五让其汇给东租冀办人民币308万元。   证人李军证言证实:李真告诉他,额度赚了钱,他与张 铁梦、吴庆五均分。北京西什库的住房是吴庆五给李真的。   证人张铁梦证言证实:经主管部门及省领导批准于1992 年11月份组团赴爱尔兰考察。以秦皇岛华美磁电有限公司名义由 东租冀办出资250万美元购买了爱尔兰大西洋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其与吴长海以个人名义代表国家各持有50%股份。1993年10月, 与李真、吴庆五商议占有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和秦皇岛中兴电子有限 公司股份,每人各占25%。1994年初和下半年,其与吴庆五具体 实施,完成了对其持有的尼瓦利斯有限公司50%股份,美国大唐 工业有限公司所占中兴电子有限公司45%股份的转让。后吴庆五、 李真多次要求分红,便以货款方式将尼瓦利斯有限公司30万美元 汇入香港力龙有限公司。   证人李真证言证实:在吴庆五下海前,他和张铁梦、吴 庆五就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他在政界,张在国企,吴在商界,各有 优势,优势互补。张铁梦多次让他和吴参股爱尔兰企业及其他公 司,尤其谈到爱尔兰企业时,张说这个企业效益很好,一定能赚 钱。其讲自己直接参股不合适,吴说如果不方便,把股份记在吴名 下,两人平均分红。关于中兴电子公司的股份是比照爱尔兰企业分 股的"三一三十一”的原则,由张、吴具体办。   证人张铁桥证言证实:1994年张铁梦让将美国大唐工业 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兴电子有限公司45 %股份转让给香港力龙有限 公司,他起草了相关文件。让张铁梦、吴庆五签字后报主管部门,获批准。   证人汪辉文、张保全证言证实:见吴庆五到了爱尔兰, 张铁梦当着全体员工宣布吴为公司董事长。汪辉文还证实,他任中 兴电子有限公司董事期间,未参加过大唐公司股份转让给香港力龙 公司的董事会,所有文件签字都是经理让签的。证人李涵葵、高扬 隽(原中兴电子有限公司董事)亦证实该情况。   证人蔡风华证言证实:1992年11月20日,东租冀办汇 入中国驻爱尔兰大使馆商务处250万美元,用于购买爱尔兰大西洋 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按张铁梦要求,1992—1994年间分四次由东租 冀办共汇出250万美元,作为中兴电子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并有中 国银行支款通知书等书证所证实。   证人王建新证言证实:他为承揽工程托吴庆五找李真运 作,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吴庆五要走40万元人民币说是给李真   石家庄市国税局局长许建斌、副局长王福成证言证实: 该局办公楼工程李真明确指示要交大地公司承建,故他们中止议标 为招标,并帮该公司中标,签订了合同。   (19证人李真证言证实:吴庆五找他过问了石家庄市国税局 办公楼工程承包之事,在他的过问下,大地公司中标并签订了协 议,后吴庆五给了他5万美元。   (20大地公司会计江兰麟证言证实:为接石家庄市国税局工 程,王建新从公司取现金40万元并有记账凭证证实。   2.书证   河北省证券公司代理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协议证实:张家口 卷烟厂经河北省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人民币5000万元。   河北省财政厅转账凭证、卖出外币证明书、东租冀办记账 凭证证实:1992年10月5曰、12月21曰,东租冀办两次从河北省 财政厅购买外汇额度500万美元。   银行进账单、票汇委托书及世通公司记账凭证证实:1992 年10月28曰、1993年2月6曰,世通公司收到东租冀办汇来的人 民币2000万元,并将后收到的1000万元转到河北饭店商务中心。   世通公司付款委托书、银行转账支票、票汇委托书、世通 公司记账凭证证实:1993年12月20曰、23曰世通公司付给北京 环京商贸公司人民币1180万元。   尼瓦利斯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变更)材料证实:张铁梦辞 去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后,由吴庆五任董事。   秦皇岛中兴电子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股份转让协议、第 二届董事会股份转让协议,共计折合人民币2967.4327855万元。   股东会关于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决议证实,将德国 豪斯曼公司持有的中兴电子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了美国大唐工业有 限公司。美国大唐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兴电子有限公司持有股份增至 45%.   中兴电子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关于股份转让协议载明: 将美国大唐工业有限公司、中兴渤海实业开发公司、中兴渤海实业 开发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香港力龙有限公司。   中兴电子有限公司第三届第二次董事会股份转让协议证 实:美国大唐工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兴电子有限公司45%股 权转让给了香港力龙有限公司。香港力龙有限公司注册证书载明: 香港力龙有限公司为吴庆五个人公司。   (10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证实:截至1994年1月31 曰,尼瓦利斯公司净资产为831639爱尔兰镑;中兴电子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证实:截至1994年12月31曰,中兴电子有限公司净 资产为12702222.5元人民币。   河北省政府生产办公室关于收购爱尔兰大西洋磁性材料 有限公司并在当地办厂向省政府请示及批示件证实:省政府批准以 省生产办所属的秦皇岛华美磁电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爱尔兰大西洋 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证明:1995年5月,以贷款形式汇给 香港力龙有限公司30万美元。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证明:1994年1月31日中国 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美元外汇牌价为100美元兑换870.00元人民 币;当日国际市场上,爱尔兰镑兑换美元的收盘价(参考)为100 爱尔兰镑兑换144.80美元。  (14)东租冀办成立协议证明东租冀办是东方租赁公司的分支 机构,其利润供河北省支配。  (1^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证明总公司没向东租冀办注入资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的批 复,证明省企投系全民所有制企业。  东租冀办企业档案、《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人民政 府生产办公室往来函》证实:张铁梦经省政府批准,自1986年6 月,任东租冀办副主任,1992年7月,代行全面负责东租冀办的 工作。1992年9月,被省生产办聘任为省企业投资公司总经理。 1993年4月,任东租冀办主任,1993年10月9日被免去省企投公 司总经理、东租冀办主任职务,11月29日恢复以上职务。  (18中国银行衡水市营业部出具证明:据中行牌价,1998年 11月份期间中间价为(美元:人民币)8.2770。  (19案发后迫缴赃款9078469.25元人民币和126美元。  鉴定结论  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位于北京低压电器 厂宿舍楼19楼1门403室房产市场价格为51.671万元。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吴庆五的供述,与上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 据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四、判案理由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庆五与李真、张铁梦相互 勾结。利用张铁梦受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职务之 便,共同侵吞东租冀办1872万元,中兴电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 57160001.25万元股份,尼瓦利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23.832773 万元股份,共计人民币29674327.85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庆五向身为河北省   国税局局长的李真介绍贿赂5万美元,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公 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所指控吴庆五伙同他人贪污的 东租冀办款的数额应按其实际占有的数额认定,应变更为1872万 元。关于辩护人所提指控吴庆五伙同他人共同贪污东租冀办款项的 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庆五及李 真、张铁梦对三人预谋用所借东租冀办的2000万元人民币抵顶李 真、张铁梦兑换时500万美元外汇额度所获利润,不再归还东租冀 办,并实施贪污的事实均供认,并有相关银行往来账目、转款凭证 等书证予以证实,且供证相符,足以认定。据此,对辩护人的上述 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吴庆五在此起犯罪中作用是次 要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庆五并未参与500万美元外汇额度 的调汇,从张铁梦、吴庆五的供述中可看出,"利润〃均分,"用借 款抵顶〃利润等均是李真提出,且张铁梦证其所为。据此,李真在 整个犯罪过程中,系策划、指挥者;张铁梦是受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从事公务的人员,其采用职务之便是该犯罪完成的关键因素;被告 人吴庆五犯罪时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且作用相对较小, 但并非起次要作用,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其所提吴庆 五所偿还308万元利息中有128万元不属利息应从2000万元占有数 额中扣减;且吴庆五对该款项的实际占用,起源于借贷未及时归还 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指控吴庆五等人共同贪污属 于国有公司的股份,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吴庆五事实上并未 实际占有、控制两公司股份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国东方租赁公司 证实,该公司未向东租冀办注入资金。东租冀办用于购买尼瓦利斯 有限公司的资金是调汇500万美元外汇额度的一部分,向中兴电子 有限公司的出资亦应属国有资金。虽然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和中兴电 子有限公司属非国有公司,但因吴庆五、李真利用张铁梦受委派到 两公司从事公务的职务之便,侵吞该公司财产,故不影响贪污罪的 成立。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 离,公司董事长并非一定参与企业经营,故不能以吴庆五是否参与 了公司的经营而确定其是否实际控制了公司的股份,应以是否完成   转股手续来判定其是否实际控制了公司股份。因此,辩护人的该辩 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吴庆五介绍贿赂主观恶性不 大,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査,被告人吴庆五向国家工作人员介 绍贿赂达5万美元,符合有关情节严重之规定,据此辩护人的该辩 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吴庆五检举揭发构成立功;主动 交待贪污股份的事实;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追赃;认罪态度较好的辩 护意见,经査属实,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 第382条、第383条第1项、第392条、第57条第1款、第25条、 第68条第1款、第64条、第6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庆五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2 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曰起计算)  追缴个人非法所得。  六、法理解说  本案是中纪委"2*23"专案中的重点案件之_。被告人吴庆五 曾任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秘书兼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其辞职经 商后,与时任程维高秘书的李真及另一犯罪嫌疑人张铁梦共同预 谋、实施了本案中的犯罪行为。贪污罪、介绍贿赂罪均是刑法新设 罪名,本案中被告人吴庆五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其手段隐秘,且其 中涉及贪污国有公司股份这一新型手段,给案件认定增加了难度。 辩护人提出指控吴庆五伙同张铁梦、李真共同贪污属于国有公司的 股权,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不够充分,作为犯罪对象的股权是否全 部确属国有不清;吴庆五事实上并未实际占有、控制两个公司股 权。一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进行分析:中国东方租赁公司证实,该 公司未向东租冀办注入资金。东租冀办用于购买尼瓦利斯有限公司 的资金是调汇500万美元外汇额度的一部分,向中兴电子有限公司 的出资亦应属国有资金。虽然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和中兴电子有限公 司属非国有公司,但因吴庆五、李真利用张铁梦受委派到两公司从 事公务的职务之便,侵吞该公司财产,故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有 没有行使股东权(或者说有没有行使股权)和有没有股东权(或者 说有没有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吴庆五具有股东、董事的身 份,与张铁梦具有总经理的身份,二者并不矛盾,这也正体现出现 代公司企业管理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特征。股东持有股权, 并不一定要参与经营管理。故不能以吴庆五是否参与了公司的经营 而确定其是否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份;应以是否完成转股手续来判定 其是否实际控制公司股份。关于资产价值的认定,依据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其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经营情况等 进行审计后得出的资产评估结论是具有权威性、合法性的。因此, _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贪污国有股权,总价值1095.4327855万元,是 正确的。   关于被告人吴庆五伙同他人共同贪污东租冀办2000万元人民 币一项,辩护人提出:500万美元外汇额度到底赚了多少钱?能不 能赚出2000万元?贪污的2000万元是哪儿来的?与500万美元外 汇额度确有关系吗?对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理解贪污的2000万元 就是500万美元外汇额度卖出后赚取的。因为:(1) 500万美元外 汇额度是吴庆五三人贪污占有2000万元的起因。因为外汇额度由 国家控制,_般买不出来,买出来转手一卖就赚钱,在当时倒卖外 汇额度会牟取暴利,从财政厅买出_个外汇额度在4~6元之间, 拿到黑市上去卖,要在10元以上,粗略计算,每个外汇额度要赚 4元左右,500万美元外汇额度就赚2000万元,三人对这一点是非 常清楚的。所以后来才提出要平分这2000万元。(2)卖500万美 元外汇额度能获利2000万元人民币。因东租冀办的账目被藏匿了, 对500万美元外汇额度的用途已查不到准确的记载,如果卖给用汇 单位了,就可赚2000万元人民币,如果用于进口设备了,东租冀 办就少花2000万元人民币,总之,不管用途如何,东租冀办都会 获利2000万元左右,所谓肉烂在锅里,不管怎么用,东租冀办都 可获利人民币2000万元左右。(3 ) 2000万兀是怎么来的?是东租 冀办的钱,是东租冀办通过提高汇率的方式,从各个企业赚取的。(4)贪污的2000万元与500万美元外汇额度不能画等号,500万美 元外汇额度实际赚多少钱已不重要,不管东租冀办赚多少钱,它只 是三人合伙贪污2000万元的起因和借口。贪污的2000万元是东租 冀办的,不能说就是由500万美元外汇额度赚出来的。只能说贪污 2000万元,是由500万美元外汇额度引起的。当然,一审法院最终 按照吴庆五等人实际占有的数额认定,变更为1872万元(从2000 万元中扣除吴庆五所偿还不属于利息的128万元),也是符合事实 和法律规定的。   此外,辩护人还提出吴庆五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凭他的身份 和作用,绝对不可能引起本案的发生,也无法左右案情的发展变 化。对此,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吴庆五犯罪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的是张铁梦的主体身份,就说吴庆五起的作用小,地位次要。 既然是共同犯罪,就要看他在犯罪中实施了多少行为,对犯罪的完 成起了多大作用。从整个贪污犯罪过程来看,吴庆五虽未参与调 汇,贷款5000万元,但在后面的私分2000万元、谋划转款、将高 天国借的1000万元转到自己名下、归还利息、补合同、商量对策、 到爱尔兰转股、分红利、办理中兴电子公司的转股等行为中都积极 参与了。他是主要行为的实施者,以他的力龙公司名义,才使占有 两企业的股份得以实现。而2000万元中的大部分都由吴庆五占有,尼瓦利斯公司、中兴电子公司的股份也是划到了吴庆五和力龙公司 的名下。从这些事实可见,吴庆五在犯罪时虽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 员身份,但其积极地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他的作用决不是次要 的,而是不可替代的,他们三人是一个整体,是缺一不可的。因此 一审法院未认定支持辩护人的观点。   当然,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吴庆五检举揭发构成立功;主动交 待贪污股份的事实;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追赃;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 从轻判处其死刑不立即执行(死缓),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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