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为救人离开现场不构成逃逸获保险赔偿
福建省厦门市一位女司机驾车撞人后,为了救伤者,将肇事车辆开离现场去了医院。结果,她因“未保护事故现场”,被认定应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为此拒绝理赔。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和商业险共计39万余元。保险公司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2012年11月17日,杜小姐驾车不慎与余先生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余先生当场倒地。杜小姐担心等待交警过来会错过最佳的疗伤时间,没有报警,就开车送余先生去医院。经诊断,事故导致余先生腰椎体压缩性骨折,花了8.2万余元的医疗费。经司法鉴定,余先生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交警部门认定,杜小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事故现场,造成事故发生原因无法查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虽然杜小姐为车投了保险,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杜小姐属于“驾车逃离现场”,拒绝理赔。于是,余先生将杜小姐和保险公司一并告至法院。要求杜小姐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杜小姐觉得自己“很冤枉”,自己是为了及时救人,用车将伤者送到医院,才导致未能保护现场。
保险公司辩称,杜小姐属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杜小姐在事故发生后用肇事车辆载受伤的余先生救治,意在救人,并非逃离。虽然导致未保护事故现场,但是也及时保护了余先生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所列之“在事故后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因此,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责。
■法官说法■
提倡救人优先
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陈彤。
保险公司援引相关保险条款,抗辩杜小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未保护现场,造成事故发生原因无法查清,属于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依其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陈彤认为,上述条款目的是为了惩戒当事人以恶意逃避责任为目的蓄意破坏现场,但本案中,杜小姐并无逃离现场故意,不属于此类情形。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未予采纳。
陈彤认为,机动车事故发生时,理应将人的生命与健康置于首要地位,使受害者获得及时送医救治,倡导珍惜生命、尊重人权的积极健康的社会风尚,而非为了规避保险拒赔风险或避免自己因破坏现场而承担全责,置受害人生死于不顾。本判决正是基于此种价值理念而作出。与此同时,在尊重生命的基础上,也应提醒驾车人注意相应方式方法,如确认对方当事人未受伤或伤情较轻,非紧急情况下应先行报警,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自助保留现场证据,方便警方进行责任认定再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