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还可以主张违约金吗?
合同解除后还可以主张违约金吗?
前些天遇到这样一位客户,他和开发商签定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来因开发商违约,他要求对方解除合同后,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来电咨询我,是否可以这样做?
我是这样答复他:合同解除后,一方无权要求对方负担原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定金责任,这是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均为原合同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原合同被解除而终止的,违约金、定金条款亦随之终止。解除权人当然不可再依据已终止的条款主张由该条款而生的权利,这是不言自明的。故违约金、定金责任(意定性)是不同于法定损害赔偿金(法定性)的。但是上述原则并不绝对,我们不排除合同中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如果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此时,我方就可在解除合同后,主张对方承担违约金。
合同解除后如果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损害的有无及大小,主张人应负证明责任。但此时的损害赔偿与合同中的违约金并不相同。按照我国《合同法》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虽不具有效力,但法律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责任。此时责任的承担方式就是损害赔偿金。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故本案中,当事人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