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合同,如何索要被拖欠工资?
【案情简介】
2001年8月至2004年4月,芩某在冼某个人经营的理发室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岑某每月工资为450元。 2004年7月15日,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冼某支付自2001年8月至2004年4月拖欠的工资合计14068.3元。
【诉辩理由】
原告芩某诉称:
1.冼某胁迫其工作,并称如芩某逃跑或者投诉,就杀芩某全家。迫于冼某的淫威,在近三年中芩某虽仅领取2000余元的工资,但其不敢逃跑和向有关部门投诉。
2.其在冼某处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冼某应该按月支付工资,并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立工资支付表,保存两年备查。因此应由冼某承担已发给其工资的举证责任。
3.冼某称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如果三年未支付给芩某工资,芩某必然不能等到三年才起诉索要被拖欠的工资。但是冼某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冼某胁迫其劳动,并对其恐吓,使其不能向法院起诉索要工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其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时效。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冼某支付拖欠工资14068.3元,及经济补偿金3152元。
被告冼某辩称:
1.芩某称被其胁迫恐吓,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也是不符合常理的。
2.理发室是小单位,不可能像正规单位一样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工资是现金支付,且已经大部分支付给芩某了,只有2004年3月及4月上半月的工资未支付。
3.芩某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因为假设其拖欠了芩某工资,从其拖欠之日起就应计算仲裁时效了,因此对超过仲裁时效的请求,法院应该驳回。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冼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岑某2004年3月、4月上半月的工资共675元及经济补偿金168.75元,合共843.75元予岑某;二、驳回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冼某承担。
芩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冼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岑某工资12610元及经济补偿金3152。5元。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律师评析】
1.无劳动合同,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
2.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因而发生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3.劳动者索要工资,两年内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已支付工资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超过两年的,原则上应由劳动者举证,但从保护劳动者角度,有时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