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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如何索赔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3-05-20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何某于2008年1月入职某食品加工公司任流程管理员,并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月薪7000元。2011年1月,何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但公司既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也未提出续约。这种状态持续了大半年,2011年8月底,公司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给何某。何某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未予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应只适用于首次用工,因此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何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2月至8月的双倍工资。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律师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只要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此处并未将“用工之日”限定为“首次用工”。换而言之,法律并不认为用人单位在劳资双方在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就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劳资双方的前一份劳动合同已经到期,那么双方就该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已经履行完毕。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若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则是一个新的劳动法律关系。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直接体现,《劳动合同法》包含“双倍工资”惩罚性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缺乏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受到损害。原因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直接体现,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包含了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工资待遇以及福利状况重要信息。既然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属于一个新的劳动关系,那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理所当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未签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
  因此,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的食品加工公司主张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仅仅适用于“首次用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食品加工公司应向何某支付2011年2月至8月的双倍工资。
  那么,如果一年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一直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换而言之,双倍工资并非一直适用,用人单位一年后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最多可以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一年后即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om/shuangbeigongzi/anli/2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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