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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约定不明确 保险多赔一万六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本报讯通讯员金冰 晓渔车上责任险的保险条款未对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进行约定,那么投保的车上责任险赔偿限额3万元到底是指每个人还是全部乘客?近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由于保险条款约定不明,保险公司不得不为此多支付1.6万元赔偿款。

  2005年9月5日,赵某为其三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3万元/车的车上责任险。2006年1月26日,赵某驾驶该车与邓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相撞,赵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邓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15万余元。此后,赵某的家属要求死者赵某投保车上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3万元,遭拒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保险公司则认为,车上责任险为车辆额定座位内的总赔偿限额,也就是说赔偿限额每个人加起来总共赔偿3万元,赵某所驾驶的摩托车限定载客3人,即每人限额是1万元。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意识到存在原告所理解的每人最高3万元和保险公司理解的车上乘客总共3万元两种解释。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而保险公司作出了让步,与原告达成协议赔偿2.4万元。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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