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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8-23    作者:刘大卫律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词
(公安机关认定——以故意杀人罪侦查)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曹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仔细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认为,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现结合本案中的事实以及曹某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被告人曹某某因听信谗言,一时糊涂,作出了极不理智的行为,该行为虽触犯了我国的刑法,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曹某某无犯罪前科,一向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同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极度后悔,且表示痛改前非。庭审前,被告人及其家属也积极主动赔付被害人的损失,且争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张某某在谅解书中明确表示,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意愿,希望法院予以考虑及采纳该意见。因另一被害人林某某所经营的光明超市受到损失,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赔付其损失,但因被害人的原因,导致双方赔偿事宜一直未达成。被告人的行为的确造成了被害人林某某一定的经济损失,现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现行将2万元钱存放法院,以待事后解决该赔偿问题,同时也是为了表示被告人及其家属诚心诚意解决该赔偿问题。被告人曹某某主观上愿意积极赔付,但由于非被告人的原因未能赔付,由此请求法庭在作出判决时考虑这一特殊情况。
二、被告人曹某某虽然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让他人通知公安机关,在公安人员赶至现场时没有拒捕行为,并至派出所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自首条件,系自首。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人员的调查,从一开始就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述前后一致,毫无隐瞒。被告人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青年,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这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经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因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由此请求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且系偶犯、初犯,又有法定的减轻情节——自首。到案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赔付被害人的损失,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告人对犯罪行为十分懊悔。鉴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大卫
                      
                 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特别说明:本案在公安侦查阶段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抓捕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律师的介入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通过辩护人与控方多次交锋后,法院判处被告人曹某某一年六个月,缓刑年。本案如果按照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曹某某的刑事责任,最低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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