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农民李某为人诚实,生意一直很顺利。但最近却遇到一件让他烦心的事,事情是这样的:他和王丽是夫妻,婚后为建房屋,向朋友张某借了1.85万元。后张某多次索要借款,李某于2009年出具欠条一张。不久李某夫妻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与王丽无关。李某和王丽离婚后,王丽拒绝共同偿还张某的借款。李某感到困惑,不知如何处理此事。
【法官答疑】
对于此类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此处所指的财产分割,理应包括对债务的分割。同时,从法理上分析,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此仅系法院对夫妻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不能约束债权人的权利。也就是说,虽然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只由一方分担,但此判决只在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离婚而免除。
就本案来讲,借款属于夫妻婚内共同债务无疑,因此根据以上所述,该款项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如果王丽拒绝,李某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王丽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