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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3-07-30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可调解由一方偿还,法院也可判决由某方单独负责偿还。但这仅是夫妻离婚时两者间的责任划分,是内部问题,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夫妻离婚后,对所欠共同债务,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务纠纷,已经离婚的夫妻被判决对原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杨XX与程XX原为夫妻,杨XX因儿子生病向双方亲戚罗XX借款10.85万元来治疗,但最终还是没有救回儿子的生命。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到法庭起诉,经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该笔借款由杨XX承担。后债权人罗XX为追索该借款将原夫妻二人均告上法庭。
  该债务是在杨XX与程XX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属杨XX与程XX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法院经过审理,遂依照我国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由杨XX与程XX二人负连带责任限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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