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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夫妻共同债务仍要共同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具给其亲属的欠条所涉债务未做处理,离婚后又被双双告上法庭,要求清付欠款,法院该如何认定近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就这起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这对已散伙的夫妻共同承担所欠女方亲属债务人民币(略)元。

曲某、张女夫妇于1994年11月结婚。婚后购置房产三处因装修房屋及购买商品房,由张女出具借条于1999年4月28日、2001年7月30日、2002年9月22日分别借其父亲张某人民币20000元、73000元、40000元,共计借张某款(略)元。2002年9月20日,张女出具借条借其姐夫杨某30000元。2005年7月12日,曲某夫妇的婚姻因感情不和走到了尽头,经法院判决离婚。由于离婚时双方就所欠女方父亲张某、姐夫杨某借款问题未作妥善处置,离婚后又相互推诿,今年5月份,张某、杨某在多次催讨借款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要求这对已散伙的夫妻支付所欠借款(略)元。

在庭审中被告张女答辩称父亲和姐夫所诉属实。被告曲某辩称,借款一事属实,但没有那么多,只借了5、6万元,而且已经归还了,是曲某把卖房子的(略)元钱交给张女去还的。

文登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曲某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装修、购置商品房向二原告借款(略)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庭审中,虽然曲某只承认借原告张某五、六万元用于购房,其他借款均不知情,并对被告张女在借条上代其签名有异议,但从二被告共有的房产价值看,二被告的共同收入不足以购置如此多的房产,而被告曲某既无证据证实购置房产的款项来源,也没有证据证明张女所借二原告的款项并非用于装修、购置夫妻共同财产,说明二原告所诉二被告借款数量及用途情况属实。上述所借款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被告曲某辩称将(略)元卖房款交付给张女归还借款,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判决二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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