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作业中工人受伤 定作人选任失误须担责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不用承担责任。但是,6月17日,广西百色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承揽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宣判,定作人因选任失误却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0年2月25日,广西凌云县伶站石料公司与黄志签订了《承揽开采石头合同书》,约定由黄志自备石料开采机械,在伶站石料公司的石场进行片石开采,伶站石料公司按每立方米5元的价格支付报酬给黄志。黄志雇佣覃忠等人在伶站石料公司的石场从事打钻放炮工作,机器设备由黄志提供,报酬按出材石料每立方米1元的价格支付给覃忠等人。3月14日,黄志叫覃忠等人帮忙修理机器,并指示覃忠抓住机器的飞轮,然后叫另一人用铁锤敲打该飞轮,在敲打过程中,从机器里弹出铁片将覃忠的左眼打伤。经鉴定,覃忠的伤属八级伤残。黄志先后支付20300元给覃忠。覃忠的损失为医疗费24537.05元、残疾赔偿金30022元等共计83360.05元。后覃忠把黄志,凌云县伶站石料公司告上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伶站石料公司将片石开采的工作交由黄志完成,黄志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该工作,伶站石料公司给付报酬,伶站石料公司与黄志是承揽合同关系。黄志在承揽该工作中提供机械设备,覃忠等人提供劳务,黄志按出材石料的方数计算报酬给覃忠等人,黄志与覃忠属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定作人的伶站石料公司不应对承揽人黄志的雇员覃忠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黄志应赔偿原告覃忠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为63060.05元(已扣除黄志原付的20300元)。
一审判决后,覃忠不服上诉。百色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黄志承揽的工程是石头的爆破、石片的加工等工作,根据相关规定从事该工作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确保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黄志没有具备相应的资质,即承揽工程,给安全生产造成隐患,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凌云县伶站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将石头爆破、石片加工的工作给黄志承揽时没有严格审查,即与其签订《承揽开采石头合同书》,在选任上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20%的责任。遂判决,一、被告黄志赔偿原告覃忠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为元46388.04(已扣除被告黄志原付的20300元);二、凌云县伶站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覃忠仍16672.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