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无婚姻证明起诉离婚被驳回
本网讯 诉讼中,如果对方对案件事实明确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另外提供证据,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却是例外。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离婚结婚,法院以原告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夫妻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辛桂兰诉称,其与被告柳登辉于1999年8月11日在某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严重不合,经常争吵打架,现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因结婚证全部由被告掌握,且由于其它原因1999年某乡政府的结婚登记资料全部遗失,故原告只提供了户口簿、双方所在村委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庭审中,被告柳登辉当庭承认双方系合法夫妻。
法院审理认为,因公安局和村委均不是合法的婚姻登记部门,故原告提供的户口簿及村委出具的证明的合法性不能认定,这两份证据均不能合法有效地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负有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事实的举证责任,而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亦由其承担。虽然被告在庭审当中承认与原告之间是夫妻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的规定,本案是离婚诉讼,双方是否是合法夫妻的事实仍应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因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