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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以夫妻分居满两年为由起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4-11    作者:盛春龙律师
  “为什么没有给我判离婚,不是夫妻分居满两年起诉到法院,就应该能够判决离婚吗?”2013年4月10日早上,来到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法庭领取判决书的李峰(系化名)大吵大闹。很显然他是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之一的一种误解。我国法律规定分居满两年要以感情不和为前提条件才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不是夫妻分居满两年一方诉至法院就一定能判决离婚的,因此法院判离还是不离,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原告李峰与被告黄丽(系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女儿。2011年初黄丽外出务工,李峰在家做生意。两年多年来夫妻二人聚少离多,原告以与被告分居两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峰与被告黄丽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双方虽分居两地两年之久是因为工作,而且两年中被告逢年过节也都回家,并非我国《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所在的基层法庭,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说分居满两年起诉到法院就能判离婚,本庭工作人员每次都会向当事人讲解《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准予离婚的情形,并重点就该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耐心讲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个规定在上述案件中夫妻双方分居因女方逢年过节都回家而间断。二是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三是经过调解无效。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应准许离婚。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真正符合《婚姻法》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即使符合前面三个要素,也仅是属于被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更重要的是,如果一方提出离婚,认为已分居两年以上,则需要提供证据,并被法院采信。如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被法院采信,依照证据规则原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李峰表示,自己还是不懂法,总是想当然,这次学法过程真是受益匪浅。(来源于: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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