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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定损特权被判决推翻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本文摘要】 2006年7月5日,东兴建材厂为其特种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并交了保险费7000多元,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7年4月17日23时,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东兴建筑材料厂李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车辆定损10.5万 法院判赔26万———  

  长期以来由保险公司把持的车辆定损特权,被法院判决打破。昨日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在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因保险公司举证不能,将保险公司定损的10.5万元赔偿款,提高到26.6762万元。  

  2006年7月5日,东兴建材厂为其特种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并交了保险费7000多元,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7年4月17日23时,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东兴建筑材料厂李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保险公司定损的修理配件费用为10.5万元。东兴建材厂提出异议,并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修理厂修车,花费修理费(包括工时费)26.2852万元。之后,东兴建材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26.2852万元和拖车费3910元。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为由,拒绝全额支付修理费,认为应支付修理配件费用105000元、拖车费3910元、工时费20000元、实际损失费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东兴建材厂对定损金额提出异议后,保险公司应主动向修理厂提供其定损的依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性。东兴建材厂自行联系修理厂对其投保的车辆进行修理后,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过高,作为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应提供证据证明修理费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部分。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所以法院作出了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和拖车费的判决。
 
   北青网 - 北京青年报/李罡 张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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