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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车出车祸谁来赔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车主放在汽车维修厂准备维修的车,却意外地出了车祸:一名上班途中的小伙子,被这辆车撞成重度伤残。汽车维修厂在支付了20万元的医疗费用后,不愿再支付剩余的费用。随后,被害人张洁的父母将肇事司机、维修厂、车主作为被告,车主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张洁各项费用共计77万余元。前日上午,彭州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一场车祸 22岁小伙子变傻了

  胥全芝是彭州市天彭镇光明村村民,她永远记得去年11月7日发生的事,“当时我们正在家里休息,听到儿子的工友打电话来说儿子被车撞了!”听到儿子张洁出了车祸,一家人来不及细问,就匆匆忙忙赶到了事发现场——彭州市牡丹大道外东街路口,见到了倒在血泊中的儿子。张洁所骑的摩托车被撞得散了架,家属发现,和摩托车发生碰撞的,是一辆车牌号为川OA7372的警车,而警车内的司机却没有穿警服。

  由于伤势过重,22岁的张洁被转往四川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经过4次大手术,张洁5个月后出院,但落下了6处伤残,不但身体右侧偏瘫,智力也严重受损。“他现在根本就不认识家人,动不动就打人!”张洁年过70岁的奶奶哭得伤心欲绝。

  一个认定 双方各担一半责

  肇事车是一辆警车,那为什么车内的人没有穿警服?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肇事司机进行了调查。据当时的调查笔录,肇事司机名叫汤勤,是彭州市东仪汽修厂的修理工。事发当日,他驾驶正在修理厂进行维修的警车(川OA7372)去附近买配件,谁知竟迎面撞上了张洁。据了解,该警车归彭州市公安局所有,使用者是天彭镇派出所。

  今年3月,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勤违反了道法相关规定,但由于张洁没有驾驶证和临时通行牌证等证件,因此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随后,张洁的家人将汤勤、彭州市东仪汽修厂、彭州市公安局作为被告,公安局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4方共同承担张洁的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7万余元。

  肇事司机 接车回厂维修出意外

  肇事司机汤勤、东仪汽修厂、彭州市公安局、保险公司究竟谁该承担赔偿责任?又该赔偿多少?这成为前日庭上争论的焦点。肇事司机汤勤当庭否认了在事发当日所作的笔录。

  汤勤在庭上称当时他接到汽修厂的电话,得知天彭镇派出所的一辆警车出现故障,他到达事发现场后对车辆进行了检查,并发现没有异常。但派出所民警让他开回东仪汽修厂再检查一下,在开回汽修厂的途中,惨剧发生了……

  事故发生以后,天彭镇派出所为其出示了一份证明,证明汤勤是受派出所民警的委托才开车回去的。“车是派出所委托汤勤开回去的,还没有正式进入维修环节,因此车主对自己的车辆还行使着监管权,应当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东仪汽修厂代理律师四川天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显进称。

  车主说法 汽修厂担全责

  张洁的代理律师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清称,汤勤驾驶汽修厂的车外出发生车祸,是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汤勤和汽修厂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作为车主,彭州市公安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公安局为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彭州市公安局的代理律师称,不管汤勤是驾驶该车外出买配件,还是接该车回汽修厂的途中,不能否定的事实是,彭州市东仪汽修厂汽修工人汤勤已经接手该车,车辆已经处于东仪汽修厂的管理控制中,作为车主,公安局不应当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汽修厂应对事故负全责。

  保险公司 没买“交强险”不理赔

  保险公司代理人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蒲朝杰称,公安局投保的是商业保险,而不是“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应当对张洁的人身损害作出理赔。

  汤勤称,自己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车祸,因此主要责任应当由汽修厂承担。但东仪汽修厂在为张洁支付了20万元的医疗费用后,不愿意再继续支付后期治疗费用。

  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罗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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