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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无钱医治 法院先予执行解忧愁
发布日期:2010-05-15    作者:110网律师
“太感谢法院了!真是没想到案件还没有审理法官就先送来了2万元钱。”当法官将2万执行款送到受害人王女士病床前时,她感动的说。王女士车祸受伤后因家庭贫困无钱住院医治,经申请法院采用先予执行的措施为受害人王女士从肇事方(被告人)先执行2万元作为医疗费用。4月12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将这2万元送到住在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的王女士床前。     2009年12月8日,肇事人钟先生驾驶货车转弯时车尾部挂到王女士致使其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认定钟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女士无事故责任。在事故发生后王女士被送往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急救室住院治疗,钟先生为王女士支付了急诊费用后就避而不见。而现在王女士家庭贫困无力支付医疗费用,遂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要求义务人提前履行法定义务而确立的一种诉讼制度。为避免损害申请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给法院判决的执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是: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先予执行的案件,应当是在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各自应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具体义务都是十分清楚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诉讼请求的限度内,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解决原告生活急用。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申请人确有困难,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是依靠被告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不裁定先予执行,原告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二是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须依靠被告提供一定条件或履行一定义务才能够进行,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如法院不裁定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 或生产经营,甚至原告无法维持生活或者不能生产经营,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只有当事人生活或者生产十分困难或者急需,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作出裁定,要求被告先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案件不具有给付性质,不存在先予执行的问题。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赡养费等诉讼,可以要求先予执行;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等诉讼,则不能请求先予执行。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原告的实际困难。但是,如果被告根本就没有能力先行给付,裁定先予执行也无法执行。所以,在诉讼判决作出前,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是在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条件下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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