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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司机犯低级错误撞死人 赔全部损失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3-08-12    作者:110网律师
都说新驾驶员上路是马路杀手,殊不知老司机也不可掉以轻心。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一名60多岁有几十年驾龄的出租车司机,犯下低级错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事故。日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黄盛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5月16日13时15分,被告人黄盛开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LT0397的出租车从百色市右江区拉域大桥往那毕大桥方向行驶在右机动车道第三条直行车道内(由左往右数),行至聚宝苑小区路段,黄盛开驾驶车辆超越同车道由被害人黄桂芬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时,因未与电动车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即向右驶入右转弯车道,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桂芬死亡的事故。经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黄盛开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黄桂芬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黄盛开因交通肇事应当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103624元。黄盛开家属已于2013年5月10日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3483元,连同之前已经赔偿的70141元,黄盛开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盛开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盛开有期徒刑七个月。
黄盛开上诉称其在事故中不应负主要责任;其有自首情节;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等。请求对其从轻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黄盛开在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黄盛开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上诉人的悔罪表现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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