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药获利16元 被判徒刑8个月罚金8000元
2013年8月9日,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对一起销售假药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曹某某为黑龙江省某农场弘发药店业主,2011年10月22日和11月2日,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两次违反弘发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购进药品的规定,在黑龙江省北安市某药店以人民币13元/盒的价格购买“风湿消骨镇痛灵”共计50盒,回到自己经营的黑龙江省某农场弘发药店以人民币15元/盒进行销售,共计销售8盒,获利人民币16元。经黑龙江省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涉案药品生产厂家为虚构企业,该药为假药。经侦查,被告人曹某某于2011年12月14日在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讷谟尔乡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确保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及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