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
1、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全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参加和指导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核,并对支队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2、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全市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并负责辖区内下列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
(1)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2)市区规划控制区内的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3)县(市、开发区)内新建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建筑;甲、乙类厂房、库房;一、二级石油库;石油化工企业。
3、区和县(市、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其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