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九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第一款: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办理总时限:一般工程十个工作日,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一、受理
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申请报告送交南京市公安消防局。
标准: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南京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报材料转防火处领导审批,转给各职能科室。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将需要补齐的材料、要求告知申办人。
时限:当日完成
二、勘察现场和审图
标准: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防火处建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勘察现场,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拟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报防火处处长复核。若为不同意,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应写明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具体条款。
时限:一般工程三个工作日,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十三个工作日,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工程二十三个工作日。
三、技术复核
标准: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防火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核人员拟写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进行技术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时限:一个工作日
四、审批
标准: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经防火处处长复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进行审批。
时限:两个工作日
五、打印和校对
本岗位责任人:防火处建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负责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打印并
校对,准确无误后送窗口。
时限:两个工作日
六、领取批文
条件:建设单位的人员持申办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批文。
本岗位责任人:防火处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发给前来领取的建设单位的人员。
时限:一个工作日
七、监督措施
1、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对应当依法审核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建立投诉制度,投诉电话86634131-26368。
八、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