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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通信基站电瓶价值两万自首领刑三年半
发布日期:2013-08-09    作者:110网律师
一男子伙同他人窜到电信、移动通信基站,窃取电瓶数个,价值两万多元,在父母的劝说下主动到公机机关投案,自首成立获轻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顾夏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顾夏强伙同陈伟成、林元夫、黄有杰(三人均已判刑)、侯明航(已病故)驾车窜到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山泉村独留山山顶上,撬窗进入该处的电信通信基站,盗得GFM-300南都牌蓄电池(电瓶)48只,又撬门进入该处的移动通信基站,盗得GFM-300圣阳牌蓄电池(电瓶)24只。经鉴定,电信通信基站被盗的GFM-300圣阳牌蓄电池(电瓶)48只价值人民币13824元,移动通信基站被盗的24只GFM-300圣阳牌蓄电池(电瓶)价值人民币3528元。
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顾夏强伙同林元夫、陈伟成、黄有杰(三人均已判刑)、侯明航(已病故)驾车窜到桂平市蒙圩镇新德村黄茅岭的移动通信基站, 撬门入站,盗得GFM-300双登牌蓄电池(电瓶)48只。经鉴定,被盗蓄电池(电瓶)价值人民币763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顾夏强参与盗窃作案两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498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夏强积极参与盗窃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顾夏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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