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4年之间偷四个电瓶获刑八个月徒刑
“一个电瓶可以换两个月徒刑”,这恐怕是本案被告人吕志欣内心对《刑法》之罚的感性认识了。2013年6月8日,其正是因为偷了四个电瓶,被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从2010年10月到2013年1月间,被告人沿着焦作市民主路从北向南一路出手盗窃,先后共计4次在职工体育场门前、市房管局门前、某某火锅店门前、和平街口等处窃得品牌电瓶4个,经鉴定,赃物累计价值人民币1906元。令被告人没有想到的是,民主路系焦作市繁华路段,公安机关早就在此路段各处安置了安防设施,吕志欣的一系列盗窃行为,早就纳入了警方视线,就在其最后一次出手时,被当场擒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志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全案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