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父讨工钱 打伤他人获刑又赔钱
2013年8月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卢军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小强76613.23元,扣除同案人邹晓兵、席国华之前已赔偿给原告人喻小强的55000元,被告人卢军实际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小强的经济损失为21613.23元。
2010年11月11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卢军为其父亲讨要工钱,邀集邹晓兵、席国华(均另案处理)到丰城市一化工厂找负责人喻小强,将喻小强及工人龚建军、刘新打伤,随后,被告人卢军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喻小强伤势为轻伤甲级,龚建军、刘新伤势为轻微伤乙级。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卢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害人喻小强受伤后在医院治疗,共住院12天,共花去医疗费人民币28618.63元。2013年6月24日,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报告书确认:被害人喻小强为九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期为12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建议给予后继治疗费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小强与配偶生育一子一女均为农业家庭户口。原告喻小强母亲为农业家庭户口,生育子女四人。2011年2月25日,同案人邹晓兵赔偿了原告喻小强人民币30000元,2012年1月20日,同案人席国华赔偿了原告喻小强人民币2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军目无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两人轻微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父亲卢根生确实与被害人喻小强存在劳务关系,但喻小强是否真的拖欠卢根生的工资,目前无充分的证据证实,且是邹晓兵动手打人在先,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卢军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小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