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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性能偏差摩托肇事获刑又赔钱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110网律师
7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杜树风有期徒刑三年,并判决其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建兵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87270.26元。
2012年12月5日7时40分,被告人杜树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本市梅林镇辖区的石溪往梅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丰高公路丰田村旁的地段时,由于车速过快,没有注意行车安全,与前方同向行驶,并突然掉头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建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乘坐在李建兵摩托车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晓龙及被告人杜树风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2年12月17日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杜树风未戴头盔无证驾驶前轮制动性能偏差的二轮摩托车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车距,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李建兵未戴盔持C3证驾驶前轮制动性能偏差的二轮摩托车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调头,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责任。2012年12月26日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受理被告二人的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并于2013年1月25日维持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论。经法医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晓龙的伤情为重伤甲级,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晓龙先后二次在丰城市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78天,在南昌市九四医院住院治疗29天,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70109.61元(减去被告人杜树风已垫付1万元,李建兵已垫付1.5万元和农保报销30117.84元,实际支付114991.7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晓龙系农业家庭户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树风无证驾驶,致一人重伤甲级、一级伤残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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