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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他人枯树被打伤 受害人也要担责
发布日期:2013-07-24    作者:110网律师
“贪”字头上一把刀,北齐的刘昼对此曾有经典的表述:“小利,大利之蛀;贪小利,则大利必亡”。广西浦北法院审理的一起伤害案便是一个鲜活的例子,被害人贪图小利去砍他人的枯树被殴打致伤,但法院判决其也负责任,真是应验了偷鸡不得蚀把米这句话。
  原来,原告吴小祥在里窝头山岭上割草,未经两被告莫成和莫仇同意就自行砍了权属两被告所有的5棵枯荔枝树,两被告发现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导致打架,且两被告将原告打伤。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吴小祥砍了两被告的5棵枯荔枝树,并没有对两被告造成损害和伤害,但两被告却以此为由殴打原告,他们的行为已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两被告对本案的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不经两被告的同意便乱砍两被告的枯荔枝树,虽然没有对两被告造成损失和伤害,但引起了本案的发生,对本案的经济损失应负次要责任。
  法律的“定分”功能,确定了公民对物的所有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规定了,其他任何人不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为损害物之所有权的行为,都负有不得妨害权利人实现其对物之所有权的义务。本案中的原告,未经权利人的同意即自行砍他们的枯树,侵害了他们对枯树的所有权,实为不该,而两被告在发现原告砍树后打人致伤的做法更是错的离谱。法院判决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应负相关责任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区别只应在于所负责任的大小。本案被告也悔不当初,发出了“小利如何能贪?”的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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