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新股东出资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8-07    作者:马汉学律师
挂名建设工程公司股东,招来巨额债务纠纷
——张新股东出资纠纷案

    2009年6月,张新借资30万元,出资于一家专业从事地铁标识制作与安装的有限公司。但公司经营不到一年,却巨亏173万多元。当张新无奈地提出辞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开出三个条件:一是收回公司应收账款;二是承担公司债务;三是偿还30万借款。这中间究竟有着怎样的故事呢?
    2010年9月29日,张新委托本所律师马汉学为其代理诉讼。目的只有一个,净身离开该公司。他的目的能够实现吗?
    一、借来的股东
    张新和李春生是多年的好朋友,2009年6月29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和《合作备忘录》。双方商定,成立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公司初始以生产槽型发光字等相关业务为主体,继而以参与地铁标识制作的投标为方向开展业务。
    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李春生出资60万元,占比60%;张新出资30万元,占比30%;李春生替公司二名职工垫资10万元,占比10%。
    因张新没有足够的资金,同日,二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新向李春生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使用期限两年。所借款项分两次归还。2010年6月30日前还款15万元;2011年6月30日前还款15万元。但未约定所借款项用途。
    2009年7月29日,公司成立。取名北京铁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春生的亲戚李瑞强,李任命张新为公司经理。公司经营范围:专业承包;标识牌设计、安装;电子导向系统设计、安装。
    二、“报销”公司
    李春生还有另外一家公司,叫北京中安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专业承包;装饰设计;设计、制作广告;承办展览展示;家具装饰;销售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装饰材料、电子产品。
    铁建公司成立后,并未中标地铁标识制作工程项目,只能配合中安公司完成施工安装任务,比如壳牌润滑油项目、妇女儿童博物馆项目、朝阳区博物馆项目、农行新疆支行项目等,尤其是在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的“新一级LOGO标识和门牌标识”设计制作项目中,铁建公司还实际承担了标识的制作任务,完成合同标的额不下600万元。由于合同是以中安公司名义签的,工程款只能打到中安公司的账户上,但各项费用开支,包括人工工资都在铁建公司账上支出和报销,因此,铁建公司2009年度的年检报告书显示负债1738484元和负利润48577元。
张新看到分红无望,作为股东,可能还要承担巨额债务,遂向公司提出辞职。李春生开出三个辞职的条件:收回公司应收账款;承担公司债务;偿还30万元借款。
    无奈的张新只能求助律师。
    三、“挂名股东”之辩
    按张新的理解,自己借李春生的钱出资铁建公司,公司又由李春生控制,自己只是“挂名股东”。因而借款不用还,公司债务不用担。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定股东资格,应当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即以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即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外观形式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要件,即签署出资协议书和公司章程、认缴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进行工商登记。
查张新在银行的“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原始凭证,30万元以现金存入,并非李春生以转账形式存入,交款人一栏系张新亲笔签名。
    调取铁建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准予设立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等均为张新亲笔签名。
    故此,张新认为自己是“挂名股东”的理由不能成立。
    张新的借款出资行为,实际上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与李春生的借贷关系;二是与铁建公司形成了股东关系。
    四、巧用股东知情权
    在“挂名股东”这张牌不能打的情况下,案件仿佛陷入了僵局。找李春生么,必须满足其三个条件;不找他么又无计可施。
    所里也有律师认为,张新在此案中无法采取主动,要么等李春生起诉还款;要么等公司的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债务。无论哪种情况,张新都只能被动地应诉。
    放弃还是抓牢?后退还是前进?
    在反复研讨和思索中,我们想到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该条第二款还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0101113日,张新向铁建公司的董事长李瑞强快递出了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函,限十五日内答复。之所以选择向李瑞强发函,一是因为从法律上讲,铁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瑞强而不是李春生;二是可以绕开李春生,使张新由被动变为主动。
    在规定的期限里,铁建公司没有书面答复。
        2011112日,张新以铁建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允许原告查阅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的公司账簿和财务报告,案由是股东知情权纠纷。
    李春生接到诉状后,同意与张新和解。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张新向法院申请撤诉。
    五、达成协议
    几经谈判,双方于2011618日达成最终协议:
        1.张新将在职期间所负责的项目在2011517日前全部完成。
        2.张新愿意将其所持有的铁建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李春生指定的公司,股权转让款为零。
        3.张新在完成股权转让,并配合铁建公司取得工商局重新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李春生免除张新30万元债务,并销毁双方此前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合作备忘录》。
        4.张新已查看了铁建公司20107月前财务报告及公司账簿,对上述财务记录无异议。
    协议签署后,双方主动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
    六、结束语
    张新实现了当初自己净身离开铁建公司的目的,律师完成了一件看似不可能的代理任务。我的老家有句俗语说,鞋子有样,事情没样。只要尽心尽力,一切皆有可能。
   (注:文中人名及公司名均为化名
                    马汉学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