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面对法官,他们都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开庭时都拿出了女儿所写的书面证词,证明女儿愿意跟随自己生活,双方产生激烈争执。2013年7月这起离婚案件在舒城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审结,而对于两个女儿的抚养问题,法官庭后,当面征求了孩子的意见,确定了她们随父、随母。
原告余女士与被告吴先生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1月登记结婚。96年9月长女小悦出世,现读高二,未满18周岁、2001年11月次女小晴出世,现读初二。2012年,余女士与吴先生的感情出现问题,导致矛盾不断。在第一次起诉不准离婚后,2013年6月余女士再次起诉与吴先生离婚,并要求抚养次女小晴。
法庭上,被告吴先生表示他同意离婚,但现在两个女儿已在已处生活了,两个女儿应当由自己抚养;余女士在婚姻中出轨有过错,不配做个好母亲。对于吴先生的言论,余女士非常愤怒,她当庭提交了次女小晴的书面证词,证明其愿意和自己生活。
可没想到,吴先生,也拿出了另一份小晴的书面证词,证明两个女儿都愿意和自己生活,自己也绝不允许让余女士抚养任何一个女儿的。
吴先生的绝情,让余女士情绪当场失控,她表示小晴和自己感情较好,是吴先生偷着到学校将小晴接走,这份书面证词不是小晴的真实意思,是其父亲逼其所写,且自己已经做了绝育手术,不能一个孩子都没有,自己一定要争取到孩子抚养权,不然将以死相搏,双方僵持不下。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释法,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子女不是物品,人身权不能强制要求,不能给孩子施加压力。由于原、被告两个女儿都已满十周岁了,法官告诉原、被告,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要征求孩子自己的真实意见。第二天,被告吴先生按照法官的要求,将两个女儿都带到了法庭,法官当庭询问了两个孩子的意见,小晴明确表示愿意和父亲吴先生一起生活、小悦表示愿意和母亲生活,两个女孩都郑重的在笔录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随后,原、被告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原、被告自愿离婚、长女小悦由原告余女士抚养,次女小晴由被告吴先生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被告对于法院的调解表示认同,余女士更是从心底感激,感谢法官释法、耐心和被告做工作,让自己获得了女儿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