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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法条串讲民诉讲义——管辖权的变更与异议
发布日期:2013-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的概念

  (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移送管辖的适用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1)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①案件已经受理;②移送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受移送的法院被认为对案件有管辖权;③只能移送一次。如果再移送,由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不能适用移送管辖的情形

  ①先立案的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②管辖权恒定不移送

  3、指定管辖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对受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

  4、管辖权转移

  (1)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确有必要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5、管辖权异议

  (1)提出异议的条件

  主体:本诉当事人。

  提出的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

  (2)对异议的处理

  ①原则: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②例外:异议审查期间准予撤诉的,不再审查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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