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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法条串讲民诉讲义——两审终审制度
发布日期:2013-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制度内涵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2.制度辨析

  (1)两审终审制并不排斥在未上诉的前提下,一审判决、裁定能够生效;

  (2)两审终审制并不排斥在发回重审的前提下,同一案件可能经过多次审理;

  (3)两审终审制并不排斥审判监督程序。

  3.二审终审之例外

  (1)小额标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3)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4)不得上诉的裁定。

  4.二审程序中,两审终审制的保障制度

  为保障两审终审制度,二审程序中的审理范围绝对不能超出一审已经审理的范围。

  (1)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起诉等情形的处理

  (2)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遗漏诉讼请求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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