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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法条串讲民诉讲义——合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3-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独任制

  (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

  (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

  (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

  2.合议制

  (1) 适用范围

  原则上所有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都可以适用合议庭。但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阶段)、督促程序,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适用普通程序即适用合议庭进行审理。

  (2) 人员组成

  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①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②如果再审按一审程序进行,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

  (3) 审判长的产生

  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

  人担任。

  (4)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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