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任制
(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
(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
(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
2.合议制
(1) 适用范围
原则上所有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都可以适用合议庭。但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阶段)、督促程序,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适用普通程序即适用合议庭进行审理。
(2) 人员组成
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①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②如果再审按一审程序进行,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
(3) 审判长的产生
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
人担任。
(4)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