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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区关于诈骗罪数额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3-08-05    作者:金雅东律师



天津地区关于诈骗罪数额标准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不满5万条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不满5000人次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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