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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解读
发布日期:2013-08-02    作者:江珍来律师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解读
在目前,色情行业大肆发展的今天,很多从事色情的企业,比如酒店、KTV、桑拿、沐足场所等等都有涉及此罪名的。那么此罪是怎么样规定的,那些行为可以构成此罪,触犯此罪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律师应该怎么样辩护呢,下面一一展开介绍。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含义:
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行为标准: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常见的犯罪主体:
部分违法的桑拿、酒店、KTV老板、经理、主管、皮条客、出租屋房东、出租车企业老板、高管、旅馆老板、高管等,在以上企业上班的一般打工仔不应该构成犯罪。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触犯本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介入的作用:
1、根据2013年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很明确的指出,在侦查期间,只有律师才能作为嫌疑人的辩护人,进入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也就是刑事拘留三十天后,一般而言,公安机关都会用尽这三十天。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这段时间,只有律师才可以进入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律师会见时可以将家属在外面的情况转告嫌疑人,并安抚嫌疑人的情绪,其在里面最希望见到有人去跟他说几句话或者把外面的消息告诉他。据本律师的经验,大部分嫌疑人见到律师后会很欣喜,感觉到家人还是很在乎他重视他的,所以我见过的80%的嫌疑人,知道家属请了律师后都会感动涕零。律师不光可以向其了解最真实的案件具体的经过,还可以聆听嫌疑人的解释或者释放,这也无疑给其一个发泄或者悔恨的机会。关键是,律师在了解整个案情后马上对本案做出法律分析,好给其一个心理准备或者告知其事情不大,不要过于担心。而且,律师这时候可以给其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好让其在侦查机关讯问其应该注意把握好法律方向,防止刑讯逼供。现实中,很多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不重视,走过场,本来嫌疑人没有的事实或者没有说过的话,不是他做的事情,却强硬或者诱使其在笔录或者鉴定结论等文书上签名,说签名后就可以放人,很多嫌疑人信以为真就签名了。如果嫌疑人真的签名了,那这时候应该怎么样做呢?那律师的作用就发挥出来了!
4、依照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很多人被刑事拘留后并不知道这条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后对其法律知识的宣读,并告知嫌疑人写信给检察院,要求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前与其见面,如实陈述公安机关以上的办案行为或者自己有无犯罪的辩解!这是非常关键的。如果嫌疑人不知道这条法律规定,他就丧失了这样的机会,因为,嫌疑人没有要求检察院会见其的话,检察院是不会对其讯问的。此条,还有一个关键的地方,如果律师会见后认为,嫌疑人不应该被逮捕的话,可以在逮捕之前,也就是三十七天之前可以通过法律意见的形式向检察院递交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这也是挽救嫌疑人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办法!我们都知道,一旦检察院逮捕后,就会进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走完这些程序至少得五个月左右的时间,这意味着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所呆上五个月左右!但是如果不批准逮捕的话,马上可以释放!因此,这阶段律师的作用是尤其关键的。
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后,经过专业判断,如果法律公安刑事拘留的罪名不当的话,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争取检察院以更轻的罪名来逮捕。如果律师发现公安机关办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刑讯逼供的话,及时代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申诉、控告,确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律师在逮捕之前可以开展的工作。
6、开庭的时候做从犯、无罪、罪轻、减轻、缓刑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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