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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案件说法十一:代理商没有经营许可证,委托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
发布日期:2013-08-01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代理案件说法十一:代理商没有经营许可证,委托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
案情简介:杨XX经营一家食品批发商行,业务销售网络做得很好,这一点被许多食品总代理商或者生产厂家看好,于是一家酒类品牌在海南的销售公司找到杨XX,给出许多优惠条件,包括产品的折扣、返点,最重要的是公司前期提供一辆价值30多万元的大众车作为销售业务车,如果一年内杨XX的销量达到厂家的数量要求,该小车的所有权归杨XX,厂家将车过户给杨XX。双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书》,约定了上述内容外,并约定由杨XX分三次付给厂家销售押金83万元,厂家给杨发货后,在押金中扣除货款,扣完押金后进货再付款。厂家销售公司在收到83万元押金后,依约购买大众牌小车给杨某使用。合同履行半年后,某销售公司以大型促销活动需要车为由,将杨某使用的小车开回销售公司,在活动结束后就没有返还,经杨某多次督促,依然没有返还小车。在此期间,杨某多次打电话通知销售公司,公司销售的一些就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工商部门禁止销售,要求销售公司尽快处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但遭到对方拒绝。此后,杨某不再向销售公司进货,也不再销售其相关产品,一年后也没有达到公司要求的销售量。由于有大量库存,销售公司一直不予处理,往来业务也不结算,于是产生诉讼,杨某将销售公司起诉到法院。
律师代理:本律师作为杨某代理人,根据杨某的要求按有效合同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退回代理销售的酒类产品XXXX箱,被告返还货款XXXXXX元;被告支付原告报酬XXXXX元;被告支付违约金XXXXX元;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杨某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9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作出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原告返还库存产品XXXX箱给被告,被告返还酒款XXXXXX元,以实际库存按原供货价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1、该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委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2、在当事人均未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在《合同法》行纪合同一章的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案在立案时,立案庭曾定为“行纪合同”案由,但是律师认为是“委托合同”案由,最后法院还是认定为“委托合同”案由。有些案件,案由十分关键,决定案件诉讼的成败,本案亦如此。本案为“委托合同”主要基于两点:一是杨某在销售过程中是以被告的名义销售酒类产品;二是行纪人有特殊身份,系依法登记专门从事行纪营业的主体,而本案原告系自然人。
在当事人均未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直接认定合同无效?本律师在此前曾经办理过一起类似案件,法院也是最后判决合同无效,但是案件经过了三次开庭,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法官认为合同无效并给当事人释明,给原告7天时间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再次开庭。一件非常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8个月才结案,给当事人造成讼累,也浪费司法资源。而本案法官对该案的处理就不一样,本律师认为是正确的、妥当的,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而且已经履行。人民法院不但要解决民事纠纷而且要及时、合理、公正地解决民事纠纷,一件简单的民事纠纷如果耗费当事人大量时间和精力,老百姓对打官司就更加望而生畏,甚至造成极端事情的发生。[(2013)X民初字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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