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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授权不明,法院认定为有权代理
发布日期:2013-03-20    作者:怀向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1012月,某房产开发公司(原告)负责某旧村改造的拆迁工作,涉案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王某(被告)系该房屋所有权人。某房产公司多次同王某就房屋拆迁问题进行协商,但没有达成书面协议。20112月底王某因病住院,住院期间王某之子执王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同房产开发公司继续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并于201135日,王某军以王某名义同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2011312日前)完成搬迁,将被拆迁房屋腾空交某房产公司拆除;王某逾期完成拆迁的,每延期一天按人民币260元向某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后王某及其家属没有按照约定腾空房屋。房产开发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王某及其共居亲属将涉案房屋腾空,交某房产公司拆除;王某承担逾期腾房违约责任,向某房产公司支付自2011312日至同年614日立案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人民币24440元。
    被告王某辩称:某房产公司所述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是王某之子王某军在某房产公司给付的委托书上自行签字捺印。当时,王某只是委托王某军与某房产公司协商拆迁事宜,并未委托王某军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现王某仍不追认该《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某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某及其共居亲属将涉案房产腾空交付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拆除;王某支付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搬迁违约金。
【律师说法】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
本案中,依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王某军的代理权限为:代表委托人,就涉案房产,负责洽商、办理拆迁补偿相关事宜。授权内容相对比较笼统,不够明确。 通说上一般认为,在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情况下,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即授权不明的情形视为有权代理。 因此法院认为王某军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已对搬迁范围、搬迁时间、补偿款的领取方式、拆迁房屋范围的附属物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王某理应依约履行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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