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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快车追尾酿事故 积极赔偿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3-07-30    作者:110网律师
 下雨天,视线不好,开车理应慢行。家住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的黄明在发现前方有车时,没有减速慢行,致使刹车不及,造成发生交通事故。近日,灵山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明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1月11日15时30分许,下着小雨,黄明驾驶一辆中型客车沿国道209线自灵山县檀圩镇往灵城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3219公里加500米路段时,中型客车的车头正面碰撞到在前方同向的安富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尾部,将安富撞跌在地上,造成安富因重型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黄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安富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明的妻子想方设法筹集了7万元赔偿给被害人的家属,并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保险理赔款195 469.33元由被害人的家属领取。黄明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建议不追究黄明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黄明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遇危险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从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明构成交通肇事罪。黄明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获得谅解。法院决定对黄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释:本案的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车辆制动措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加上当天下雨,视线差,路面湿滑,车辆制动时,滑行距离比平时长。总而言之,每一起事故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它是由众多“必然”的因素综合起来而爆发的。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引以为戒,要时刻将交通安全牢记于心。(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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