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无证酒后驾驶追尾80%责任,造成伤害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对方无证酒后驾驶追尾80%责任,造成伤害如何赔偿?
法院:肇事司机承担20%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损失
[案例]
2011年6月28日,周欢与刘斌酒后相约去吉安市玩耍,并邀请朋友罗江、夏兰共乘坐刘斌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往。当日晚上22时,周福驾驶小客车沿吉安县县城高昌路由北往南左转弯驶入庐陵大道。此时,刘斌无证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四人偏离正常行驶路线,占道逆行,在高昌路与庐陵大道交叉路口的隔离带处追尾碰撞小客车的右后部,造成刘斌、罗江当场死亡、周欢经抢救无效死亡、夏兰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与技术鉴定,认定刘斌存在无证、酒驾、超员搭乘、占道逆行等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周福驾驶车辆是正常左转弯,在转弯时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其在本案中亦应担责,但过错轻微,应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对经济损失赔偿进行协商未果。受害人家属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说法]
法院认为,刘斌负事故责任的80%,周福负事故责任的20%。受害人罗江、周欢明知刘斌饮酒、超员搭载而搭乘其车,应承担不利后果,但包含在刘斌承担的责任之内,而不减轻周福在本案中的责任。法院判决肇事司机周福承担20%的民事责任共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1万余元,肇事小客车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损失21万元。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各方按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刘斌在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在高昌路与庐陵大道交叉路口的隔离带处追尾碰撞小客车的右后部,造成刘斌、罗江当场死亡、周欢经抢救无效死亡、夏兰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斌负事故主要责任,周福驾驶机动车在转弯时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周福汽车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三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各方按比例分担责任。即刘斌承担80%责任,周福承担2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