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徐先生在海淀区学院路被张先生所驾驶的汽车追尾,致使车辆受损,后出租车公司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车辆减值损失59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7年4月25日,出租车司机徐先生开车行至学院路时被张先生驾驶的汽车从后追尾,致使徐先生车前部又与前车追尾,出租车前后部损坏。经海淀交通支队黄庄队认定,张先生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其对事故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是车辆修理之后并不影响正常使用,贬值只有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才会发生;而现在没有进行交易,因此不同意徐先生要求赔偿车辆减值损失的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其所负的事故责任赔偿受害者合理的经济损失。本案中,被告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现原告要求的车辆减值损失费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之辩称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令张先生赔偿出租公司车辆减损值5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