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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司单方调岗,劳动者应理性维权,而不应罢工抗议
发布日期:2013-07-30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原告上海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
案件介绍:
被告刘某于2005年2月16日进入原告处上海某公司从事堆场部经理职务,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商议决定调动被告的工作岗位地点,被告即与原告管理层发生争执,威胁其主管的部门停工。当天下午,被告以要求发放加班工资等为由,煽动并带领其所在部门员工罢工,直至9月26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该事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管理秩序。原告因此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现原告要求不予恢复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不予按照每月人民币12,000元标准支付被告2012年9月27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而本案被告刘某辩称,被告既未组织又未参与其所在部门原工的罢工。2012年9月21日被告下班后未至原告处工作,原告以被告强制下属员工停工停产等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举证质证:
原告某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部门经理职责管理条款》,证明被告岗位职责以及被告的职务所对应的规章制度;
2、证人杨某的证言,[JACK1] 证明被告强制、煽动他人停工;
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被告强制、煽动他人停工;
4、员工布某出具的事实陈述经过,证明被告强制、煽动他人停工;[JACK2]
5、2012年9月21日和9月25日的公安接警单,证明被告当天的罢工行为造成重大影响,致使公司门口人员聚集、交通拥堵;
6、公司损失统计汇总,证明因被告行为造成原告损害的后果客观存在;
7、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8、加薪信,证明2010年度被告每月工资是8,700元,2011年起调整为9,200元,2012年4月调整为12,000元。
被告刘某提供如下证据:
开除通知单,证明原告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5、证据7、证据8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未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其余证据不予认可。被告虽对证人杨某和郭某的证言不予认可,但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其质证意见,对该两证人的证言予以确认[远业3] ;原告提供的证据4属于证人证言范畴,因该证人未到庭质证,法院采信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4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6系由其自行制作统计,法院采信被告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不予确认。
法院事实调查:
基于上述质证意见和当事人的陈述,法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刘某于2005年2月16日进入原告某有限公司从事堆场部经理职务,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起被告每月工资为9,200元,2012年4月调整为12,000元。2012年9月21日原告在总经理办公室与被告商议决定调动被告的工作岗位地点,被告未予同意。随即被告回到其所在部门后,以向原告主张加班工资、高温费及索取劳动合同等为由,煽动其部门员工停工。之后被告所在部门的员工停止工作,后经原告等劝说、沟通后,于9月26日恢复正常生产。9月21日下午3时47分,原告向被告发出电子邮件,以被告“强制下属员工停工停产,威胁公司管理层,情节恶劣,影响重大”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2012年9月27日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原告:1、恢复劳动关系;2、按照每月12,000元标准支付2012年9月21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2012年11月26日该委作出裁决,裁定原告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按照每月12,000元标准支付2012年9月27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9月21日至9月26日工资的请求未予支持。
另查明,由被告于2008年12月31日签收、原告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部门经理责任制管理条款》中,规定:由于部门经理对于本部门的管理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利益损失,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部门责任人降职/降薪、降职/换岗、以及开除的处罚;由于部门经理营私舞弊、利用职权经营非法或影响公司利益的活动,一经发现,公司将给予开除处理等。
审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上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某有限公司不需恢复与被告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某有限公司不需按照每月12,000元标准支付被告刘某2012年9月27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工资。
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作为原告的堆场部经理,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对原告与其商议调动工作岗位、或涉及本人或其他员工的工资报酬等事宜,应采取积极沟通、友好协商等正确方法处理。即使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作出错误的调岗决定,或存在拖欠、克扣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形,在经友好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欲调整其工作岗位地点产生不满,采用鼓动下属员工停工停产的方法应对,显属严重违纪。原告以被告“强制下属员工停工停产,威胁公司管理层,情节恶劣,影响重大”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其决定并无不当。因此法院支持原告上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JACK1]证人证言需要出庭,这样才会被法院采纳。因证人杨某出庭,因此其证言被法院采纳。
[JACK2]证人布某因未出庭,因此其证言没有被法院采纳。
[远业3]证人出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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