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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劳动者维权找股东
发布日期:2012-12-25    作者:110网律师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劳动者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一些企业虽然在报纸上公告了注销申报债权的通知,告知劳动者可以向其公司申报因为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但劳动者因不知或者无法得知该项通知,无法行使其权益。对于上述情况,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近期,米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企业被注销后劳动者维权的案件。     五被告于2000年3月投资成立乌鲁木齐某工贸公司。2008年1月,张某与该工贸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签定后,该公司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张某2008年1月至同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欠张某2011年3月1日至4月12日工资未付。2011年3月底,工贸公司解散,拟将包括张某在内的公司员工安排至五被告作为主要股东投资经营的新疆某实业公司,张某因实业公司上班路途远不同意在该公司工作。同年10月24日,工贸公司在乌鲁木齐晚报刊登注销公告,主要内容为:五被告组成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见报45天之内前来清理债权债务。同年12月26日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张某将工贸公司五名股东告上法院,要求五被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己2008年1月至同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拖欠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无论是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或是自行注销营业执照,都应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而清算中首先要清缴税款、支付工人工资及其他职工应得利益,之后才是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张某在工贸公司工作时,该公司就应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如果欠缴,理应予以补缴。工贸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终止并非张某的意愿,且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张某按照该公司的安排与新疆某实业公司重新确立了劳动关系,故工贸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贸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全体股东均为清算义务人,因此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五被告赔偿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判决五被告支付拖欠张某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养老、失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被告承担。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在审判实务中,公司未经清算或者虽经清算但程序不合法而被注销的,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案件不在少数。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尽最大可能学习保护自身权益的知识,多多关注企业最新动态,最大限度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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