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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状告已注销房产公司股东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2-12-25    作者:110网律师
  12月7日,临海法院首例公司注销权纠纷案件尘埃落定。原告陈某以出资人承诺对已注销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由,起诉原浙江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名股东,要求股东直接履行原公司的债务。其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早在1991年11月,临海临亚房地产开发公司等3家企业以股权受让形式,取得了注册地在杭州的浙江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和销售。2000年1月,临海杜桥的陈某与鼎盛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位于杭州庆春路的一套价值162万的商品房,合同约定由房产公司在2000年12月26日前代陈某办理好有关产权证书。但直到2002年10月24日,原告陈某才拿到了房产证。陈某要求赔偿,协商未果后,他依合同条款向杭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鼎盛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和仲裁费用共计23.7万元。
  2003年10月,鼎盛公司因完成开发项目,决定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同年11月,原告陈某向杭州上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上城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鼎盛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审计,发现公司并未有抽逃注册资金等违规行为,并且公司已经依法成立了清算组,对应收款项1578万元也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清算程序尚在进行,上城法院暂时中止了案件的执行。
  眼看23.7万的债权长期得不到执行,而当初与之签订合同的鼎盛公司又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生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陈某向临海法院起诉,要求鼎盛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直接偿还欠款。其依据在于,鼎盛公司决定解散时,3名股东在清算报告中承诺将债务清偿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鼎盛房产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进行了清算,且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并未抽逃注册资本;清算组也通过向法院申请执行努力追讨其他公司的欠款,并没有给原告或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虽然,公司股东向工商管理机关提供的清算报告中作出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的承诺,但该承诺的后果应当仅是一种清算责任。况且,杭州上城法院对原告的申请执行案件尚未终结执行,原告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也不能直接追究公司投资人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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