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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责任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东三路2号

      邮编:330046 电话:(0791)6350215 传真:(0791)635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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