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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责任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电话:(0791)6350215 传真:(0791)635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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