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责任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事地点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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