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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3年内盗窃公司物件数万元获刑
发布日期:2013-07-26    作者:110网律师
在汽车4S店工作期间,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在店内盗窃小零件,时间长达三年。2013年7月11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罗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罗红是一家汽车4s店的机电维修工,自2010年上半年至2013年1月9日案发期间,罗红在4S店内,多次趁无人之际,窃取该店存放于店内油品间、保管间、事故定损间和钣金旧件堆放间内的汽车零配件,并将偷窃所得的物品藏匿在自己租住的房子内。
在罗红盗窃至案发期间,因所盗的物品都比较便宜,一直没有被4s店发现。2013年1月,罗红再次轻车熟路的进行了盗窃,但因这次盗窃的物件价值2000多元,遂被其他员工发现,在调取了监控录像后,罗红盗窃的事迹败漏,4s店遂报警。
2013年1月9日,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在4S店内将被告人罗红抓获。被告人罗红归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予以了如实供述,涉案赃物均已由公安机关如数缴获并扣押发还。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9589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5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获赃物均已追缴,尚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庭审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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