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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夜晚结伙抢劫妇女并盗窃获刑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110网律师
7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盗窃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幸国民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5月21日22时许,被害人江一涛从丰城市孙渡镇“燕子超市”下班骑电动车回家,至孙渡桥头往新城区方向时,被告人幸国民骑摩托车伙同葛爱华(音)(正名不详,另案处理)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江一涛逼停,并将江一涛的电动车拉翻,随后用电动车压住江一涛,抢走江一涛挂在电动车上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3000余元、银行卡及金立牌手机等物品)。事后,幸国民分得金立牌手机一部,此手机在2012年5月29日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给了被害人江一涛。经鉴定,金立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
2012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幸国民骑一辆银白色踏板摩托车窜至丰城市人民医院东边的停车棚处,看到有一辆花色的电动车,于是就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其旁边,乘失主熊非芳不备之际,将该辆花色的电动车盗走,傍晚被告人幸国民来骑自己的摩托车时,发现轮胎没有气,于是其推着摩托车来到人民医院旁边的小周修车铺充气时被办案民警抓捕但被其弃车逃脱。经鉴定,被盗的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3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幸国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幸国民还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幸国民在抢劫罪中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幸国民犯有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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