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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讲义: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及其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
发布日期:2013-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公司法讲义: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及其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本文中,小编对公司法高频考点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及其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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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讲义:公司的章程

司法考试公司法讲义:公司的分类

司法考试公司法讲义: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种类及其关联关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只存在于有限公司)、经理(不带总)。

总结:前两个不并存,三选一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总结:财务负责人为财务总监、财务主管、财务经理,会计出纳不是高管。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绝对控股】;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相对控股】。

总结:相对控股股东至少持有股份百分之五以上,不可以做短线(6个月以内)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总结:(隐名股东)规避公法的隐名无效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吊(代)带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另外,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无监事)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自我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竞业禁止】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

→口诀:那个呆子竟然有小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归入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可否开除股东呢?可否开除合伙人呢?

→不可以(资合性);可以(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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