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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讲义:公司的设立
发布日期:2013-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公司法讲义:公司的设立。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公司的设立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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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第一,公司设立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又叫合同行为,一人公司除外),而公司成立是一种事实状态(无意思表示因素)和法律后果。

第二,设立是过程,成立是结果。

第三,设立阶段公司不享有法人资格,不能以公司法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但可以公司筹建处的名义进行筹备活动,不能从事交易活动),公司成立后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第四,公司设立阶段产生的债权债务暂时由设立人或发起人承担,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继受,因此如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则应由设立人或发起人承担。公司成立后的法律行为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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